2014年5月29日晚,明法讲堂第五讲“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比照日本法的审判实务”在书徳楼216举行。此次讲座由水木晴美博士担任主讲人,法学专业主任王天林博士主持本次讲座,党总支副书记代旭辉,法学专业教师胡世凯、刘雅斌、王文丽、王垚、李秋芳等参加了此次讲座,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2013级法学专业及海商法专业的同学聆听了本次讲座。
水木晴美博士为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师生讲座
法学专业主任王天林博士担任此次讲座主持人
讲座开始,水木晴美博士提到:好意同乘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越来越多,中国现行法对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划分及其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尚未有明文规定。国内好意同乘的民事司法案例非常之丰富,但迄今为止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没有达成共识,最终导致各地法院各行其是,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水木博士列举了近几年来国内外有关好意同乘真实判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好意同乘的含义及特征,并通过特征来界定其法律特性。
随后,水木博士进一步阐述到:从境外法的比照,日本法对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同乘人利益的保护,从过去的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发展到当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审判实务上,单纯以“无偿”搭乘为由而减缓机动车保有人或驾驶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已不存在,且各级裁判所统一适用危险责任即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被告人主张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上,采用个案斟酌、合理认定被害人的过失。在认定被害人的过失与交通事故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则判决减少损害赔偿额,是较为妥当的。从机动车工业发达的国家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的处理上,从保护好意同乘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不仅全盘否认其风险自担,而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是对同乘受害人给予了救济性的损害赔偿,这不仅凸显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也反映出当今侵权责任法的最新动向。
师生同堂探讨学术问题
刘雅斌教授为讲座做精彩点评
讲座最后,水木博士向同学们告诫说:在情谊行为的情况下运行人有保障同乘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最终引发赔偿责任正是因为运行人没有保障同乘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不是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拒绝好意搭乘他人,而是希望大家更加珍爱生命,尊重生命。
主讲人与聆听讲座的老师合影留念
讲座结束后,刘雅斌教授也对水木晴美博士的演讲表示了赞赏,他认为水木老师以中国现实的案例为开引,中间穿插了德日的司法实践,旁征博引,抽丝剥茧层次深入地论述好意同乘的相关问题,使我们对好意同乘的定性及其依据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场讲座不仅有实实在在的案例分析,更有深厚的理论阐述,体现了一个学者的风范。刘教授在最后给予同学们时说到,法律始终在我们身边,法律来源于生活,运用于生活,更指导着生活,希望同学们也应认识到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对现有法条,现有法律的解读时,应排除片面性,单一性,要注重法与法之间的相互联结。
(文:翁惠滢 图:孙琪 编辑:施贻楚 蒋惠敏 图片处理:蒋惠敏 审稿: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