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中拜读了孟德斯鸠大作《论法的精神》,心有感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在本书中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精神境界的不同。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这本书中令我印象最深的词是“三权分立”。在当时,孟德斯鸠没有效仿英国代议制度和法国的民族共和制度,反而潜心研究开创了史无前例的三权分立制度。在当时资产阶级革命如火如荼的时候,该制度为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体系提供了又一个方法,为美国政体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还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在当时资产阶级中没有选择有前车之鉴的代议制和民族共和制,而开创了新的政治制度,体现出孟德斯鸠的理论依据十分精妙,对当时社会有着独特的见解。
现代法律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当时孟德斯鸠的理论依据,没有孟德斯鸠就没有现代的法律体系。所以请大家来共同阅读这本书,用来更好的了解法律,与法为友。
(文字:19届法学新生—高阳 编辑:张妍)